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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是通过司法程序,覆核公共机构所做的决定,以确定其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或行政法的原则。所谓公共机构,泛指所有行使公共权责的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医管局、大学、法定委员会及审裁处等。一般而言,司法覆核主要涉及法律观点的争拗,双方一般均不须在法庭出庭作证。

司法覆核主要是争论宪法及行政法。香港所涉及的宪法争论包括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条例及国际人权合约等。至于行政法的争论则包括有关机构是否依循法定程序做决定,及是否合理地行使其酌情权等。

申请人士
申请人必须是利益悠关并受公共机构的决定所影响的人士。与该决定不相关的人士,一般无权提出司法覆核申请。

司法覆核程序
司法覆核须在公共机构正式做出决定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时法庭可以不受理;除非有合理的解释,法庭将不会批准逾时提出的申请。

最先是由申请人单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请,该申请须提出详尽的法律理据。同时,申请人应以誓章的形式向法庭提交与申请相关的理据及文件。如法庭批准该申请,申请人得在14天内,向所有相关机构送达同一套理据及文件。然后,相关机构可在56天内,以誓章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其反对的理据及文件。同时,案件将会排期审理。

本行曾处理多宗司法覆核官司,其中包括:
1. 《中大学生报》诉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指其作初步评审时不合法律规定程序
2. 在囚人士指剥夺其投票权是不符合基本法等的规定
3. 中大学生诉中文大学,指大学违背《中文大学条例》前言所述中大的主要教学语言为中文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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