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是通過司法程序,覆核公共機構所做的決定,以確定其決定是否符合憲法或行政法的原則。所謂公共機構,泛指所有行使公共權責的機構,包括政府部門、醫管局、大學、法定委員會及審裁處等。一般而言,司法覆核主要涉及法律觀點的爭抝,雙方一般均不須在法庭出庭作証。
司法覆核主要是爭論憲法及行政法。香港所涉及的憲法爭論包括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條例及國際人權合約等。至於行政法的爭論則包括有關機構是否依循法定程序做決定,及是否合理地行使其酌情權等。
申請人士
申請人必須是利益悠關並受公共機構的決定所影響的人士。與該決定不相關的人士,一般無權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司法覆核程序
司法覆核須在公共機構正式做出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時法庭可以不受理;除非有合理的解釋,法庭將不會批准逾時提出的申請。
最先是由申請人單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請,該申請須提出詳盡的法律理據。同時,申請人應以誓章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與申請相關的理據及文件。如法庭批准該申請,申請人得在14天內,向所有相關機構送達同一套理據及文件。然後,相關機構可在56天內,以誓章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其反對的理據及文件。同時,案件將會排期審理。
本行曾處理多宗司法覆核官司,其中包括:
1. 《中大學生報》訴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指其作初步評審時不合法律規定程序
2. 在囚人士指剝奪其投票權是不符合基本法等的規定
3. 中大學生訴中文大學,指大學違背《中文大學條例》前言所述中大的主要教學語言為中文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