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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訴訟

在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在誹謗案,原告人要確立誹謗並不困難,只須證明被告人向第三者發布了一些誹謗性的陳述 (Defamatory Statement)。而誹謗性的陳述,是會眨低原告人在社會人士眼中的地位或其專業地位,或使人憎恨、迴避、恥笑、鄙視原告人。然而,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的是,原告人一旦確立了被告人有作出誹謗性的陳述,舉證責任便轉移到被告人身上。即是說,被告人也須向法庭提出充分證據,反過來證明自己有合法的抗辯理由。

至於合法的抗辯,主要可以是證明陳述內容屬實、或是被告人享有特權(如法官、陪審團審訊時的言論)。被告人也可以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作辯解,即該陳述為基於真確事實,關乎公眾利益而真誠地作出的評論。

若你認為有人的言論或行為損害你的名譽,你可以考慮向發佈者提告,以維護你的名聲。反之,若你作為被告人,認為原告人的誹謗訴訟是無理的打壓,本行均可為你辯護。本行將根據各下的需求提供實惠及務實的法律服務,歡迎與本行律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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