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立法会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来,有多名人士因涉及「起底」行为已被检控。在相关案件中,法庭多次判处监禁,以收阻吓之效。
不过,除了刑事责任之外,相关人士同样须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依相关法例追讨损失。此外,即使未能确定肇事者身份,受害人仍可以向法庭申请临时禁制令,以免相关个人资料持续被散播。
在本行最近处理的一项案件中,被告人在未经原告人同意下假借原告人的名义,将其受害人的影像及个人资料散播在不同平台。本行最终协助到原告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循民事途径起诉被告人,要求其作出赔偿,最终获赔偿金额超过40万元。
在侵权法中,滥用个人资料是一项侵权行为。原告人可根据被告人私自拍摄及在网上散播原告人的个人资料,例如性私密影像等,而受到的名誉和心理创伤以获得赔偿。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曾在案件X & Y v Z [2020] HKCFI 826指出,现在是香港法院承认滥用私人资料侵权行为的适当时候。
It is in my view high time that the Hong Kong Court recognised the tort of 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
英国曾经有一宗案例(FGX v Gaunt [2023] PIQR Q3),法庭在评估赔偿数额时,考虑到原告人因被告人将其性私密影像散播在色情网站上从而被诊断出创伤后压力症(PTSD),因而判处约60万港币的赔偿金额。
在侵权法中,骚扰同样是一项侵权行为。法庭会因骚扰而对原告人造成的恐惧、焦虑、苦恼、烦恼以及羞辱判被告人作出赔偿。
若被告人的恶意行为加重了原告人的损害,法庭亦可能判决原告人超过实际的损害赔偿金,以表示对被告人的惩罚。在这种原告人收到永久性伤害的案例下,法庭有可能考虑判决额外赔偿金以示惩戒,防止被告人在日后再作出类似行为。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6条,法庭可按原告人因被告人违反该条例所蒙受的损失(包括情感的伤害),而判处被告人作出赔偿。在Tsang Po Mann v Tsang Ka Kit [2021] 1 HKLRD 1301一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人因发布原告人在家附近带狗散步的照片而作出7万元港币赔偿。
除了以上所述外,如果在「起底」贴文中,被告人涉及相关抹黑受害人,发布不实言论损害受害人声誉,可能亦涉及诽谤。在评估诽谤案件中的赔偿金额时,法庭会将不同因素纳入考虑当中,包括诽谤的严重程度,以及发布内容的广泛程度和原告人收到的情感和声誉损害。例如在Deep fake (深度伪造)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影像被结合到性私密影像,经被告人发布后在网上被多于数千人点击和传阅,亦十分可能已被多人下载,会对受害人造成永久性伤害,案件的严重程度因此增加并提升相应赔偿金额。在英国2014年一宗相类的网络欺凌案件(Johnson v Steele [2014] EWHC B24 (QB))中,法庭亦因案件的特殊严重程度,颁令了大约70万港币的赔偿金。
另一方面,法庭亦可根据求情因素降低民事赔偿金额,例如(一)被告人是否有意图地发布相关影像;(二)被告人有没有承认诽谤责任;(三)被告人是否已经道歉。若被告人有作出以上行为,则可考虑以这三项理由去减低赔偿金额。
总括而言,任何人若犯下任何「起底」行为,即在未经同意下发布他人的个人资料,可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庭一般会考虑各种因素而决定会否判决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停止发布并需要删除原告人的性私密影像,向原告人公开道歉,并会视乎情况颁发相应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