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的简介及分析
近年虐儿个案时有所闻,立法会于本年7月11日三读通过《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并已于同月19日刊宪。条例生效前有18个月的准备期,即条文将于202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本文将简介条例的重点内容及分析有关法例的要求。
1. 法例要求何时应作出举报
当以专业人士身分工作中有合理理由怀疑儿童正遭受严重伤害或面对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举报。
- 专业人士的定义:如社工、临床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幼儿工作员或主管、部分教师、儿童院舍院长、医生、护士等
- 儿童的定义:未年满 18 岁的人
- 严重伤害的定义:
- 任何危及儿童的生命的伤害,或伤害危及其健康而急需医治,如烧伤、任何骨折、失去视力、听力或肢体、内脏损伤、知觉受损、肌肉损伤或大量出血;
- 危及儿童心理健康或发展的伤害,包括精神错乱,以及长期心理创伤(不包括日常生活的情绪反应);
- 任何由胁迫或诱使儿童进行的性行为;或
- 疏忽照顾而危及儿童生命或健康的伤害,如没有为儿童提供生命必需品,或容许该儿童接触或服用任何危险药物或物质的环境。
2. 无须举报的情况
如专业人士相信
- 真诚而合理相信对儿童的严重伤害不是因照顾者疏忽导致;
- 真诚而合理相信严重伤害纯粹由儿童自己造成、或者纯粹由其他儿童造成(性的行为除外);
- 自己就相同伤害或风险早前已作出举报;或
- 真诚而合理相信已有专业人员已举报
便无须作出举报。
3. 主要免责辩护
- 有合理辩解不作举报,如当时认为属不需举报的情况;
- 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延误符合该儿童的最佳利益;及
- 已在延误其间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所需的行动,以保障该儿童的利益。
4. 强制举报者指南
根据法例,政府会拟备实务指南,协助他们识别目标个案,以便及早识别、举报和介入,同时减少滥报的情况,当中会罗列在不同情境下是否必须作出举报的考虑因素,以协助指明专业人员掌握保护儿童的原则和识别按其法定责任须予举报的个案。违反有关指南不等同违反法例或招致责任。不过,有关指引是证据的一部分,而控方可依赖违反有关指南作为违反条例的证据。
5. 条例下的三类罪行
罪行 | 刑罚 |
没有根据举报规定作出举报 | 简易程序:可处最高第五级罚款($50000)如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最高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个月 |
第9(2)条:「禁止阻止或阻碍举报作出」:有人阻止或阻碍任何指明专业人员作出举报 | |
第11条:「禁止披露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有人披露举报者的身分或能推论身分的有关资料 |
6. 举报方法
方法 | 细节 |
举报须向社署及警署作出 | |
任何举报,须载有 | 足够识辨有关儿童的资料怀疑儿童正遭受严重伤害或面对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的理由作出举报的专业人员的联络资料 |
举报须以当局要求的方式作出 |
7. 评论
首先,条例的用词并不限于儿童是服务使用者时,专业人士才需作出举报。只要有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儿童正遭受严重伤害,专业人士便应要举报,例如在精神健康领域工作的社工,如果发现成年服务使用者所照顾的小朋友疏忽照顾而危及儿童生命或健康的伤害,即使小朋友不是其服务使用者,也是有责任作出举报的。
另外,法例的要求是当专业人士有合理理由怀疑儿童面对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便需举报。专业人士不应等到有明确证据证明儿童已遭受严重伤害,才作出举报,例如如果有社工得知儿童被近亲诱使进行性行为,他不应等待儿童进行有关性行为后,才作出举报,因为该儿童当时已面对实际风险。
如果专业人士要引用免责辩护或不属须举报的情况为由不作举报,专业人士不但要主观地相信有关理由属实(即真诚),也要在客观上具说服力,即其他合理的人看到同样的情况也会相信属不需举报的情况。例如当儿童多次有身体大面积瘀伤的情况,而儿童指称跌倒而引致,却未能合符逻辑的解释,或成因有可疑,专业人士须谨慎判断是否已有合理理由怀疑儿童已遭受严重伤害。同时,条例下也要求专业人士以小朋友利益延误举报时,作出合适措拖保护儿童利益,例如以确保被疏忽照顾的儿童已由其他人照顾。由于免责辩护是要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即使认为属不需举报或免责辩护的情况,专业人士亦应考虑小心查问有关情况,考虑并作出纪录。
如果专业人士有疑问,便应考虑参考强制举报者指南。目前社署提供的草拟指南中,就严重伤害有举报决策流程图,能更有效地协助专业人士考虑情境是否属于须举报的情况,也有范例解释。参考了举报决策流程图,也为日后专业人士解释为何认为属不需举报或免责辩护的情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正如上文提及,条例也为举报者提供保障,包括将阻止专业人士作出举报及披露其身分的数据列为刑事罪行,所以如果同工面对有人阻止举报或披露他已作举报时,可以向有关当局申诉。
笔者是执业律师及注册社工,现时从事违法者服务的工作。
庄业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