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起底』行為:刑事與民事責任解析—從報復式色情到網路人肉搜索

自2021年立法會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來,有多名人士因涉及「起底」行為已被檢控。在相關案件中,法庭多次判處監禁,以收阻嚇之效。

不過,除了刑事責任之外,相關人士同樣須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依相關法例追討損失。此外,即使未能確定肇事者身份,受害人仍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以免相關個人資料持續被散播。

在本行最近處理的一項案件中,被告人在未經原告人同意下假借原告人的名義,將其受害人的影像及個人資料散播在不同平台。本行最終協助到原告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循民事途徑起訴被告人,要求其作出賠償,最終獲賠償金額超過40萬元。

1. 濫用個人資料

在侵權法中,濫用個人資料是一項侵權行為。原告人可根據被告人私自拍攝及在網上散播原告人的個人資料,例如性私密影像等,而受到的名譽和心理創傷以獲得賠償。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曾在案件X & Y v Z [2020] HKCFI 826指出,現在是香港法院承認濫用私人資料侵權行為的適當時候。

It is in my view high time that the Hong Kong Court recognised the tort of 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

英國曾經有一宗案例(FGX v Gaunt [2023] PIQR Q3),法庭在評估賠償數額時,考慮到原告人因被告人將其性私密影像散播在色情網站上從而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PTSD),因而判處約60萬港幣的賠償金額。

2. 騷擾和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在侵權法中,騷擾同樣是一項侵權行為。法庭會因騷擾而對原告人造成的恐懼、焦慮、苦惱、煩惱以及羞辱判被告人作出賠償。

若被告人的惡意行為加重了原告人的損害,法庭亦可能判決原告人超過實際的損害賠償金,以表示對被告人的懲罰。在這種原告人收到永久性傷害的案例下,法庭有可能考慮判決額外賠償金以示懲戒,防止被告人在日後再作出類似行為。

3. 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6條,法庭可按原告人因被告人違反該條例所蒙受的損失(包括情感的傷害),而判處被告人作出賠償。在Tsang Po Mann v Tsang Ka Kit [2021] 1 HKLRD 1301一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人因發佈原告人在家附近帶狗散步的照片而作出7萬元港幣賠償。

除了以上所述外,如果在「起底」貼文中,被告人涉及相關抹黑受害人,發佈不實言論損害受害人聲譽,可能亦涉及誹謗。在評估誹謗案件中的賠償金額時,法庭會將不同因素納入考慮當中,包括誹謗的嚴重程度,以及發佈內容的廣泛程度和原告人收到的情感和聲譽損害。例如在Deep fake (深度偽造)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影像被結合到性私密影像,經被告人發佈後在網上被多於數千人點擊和傳閱,亦十分可能已被多人下載,會對受害人造成永久性傷害,案件的嚴重程度因此增加並提升相應賠償金額。在英國2014年一宗相類的網絡欺凌案件(Johnson v Steele [2014] EWHC B24 (QB))中,法庭亦因案件的特殊嚴重程度,頒令了大約70萬港幣的賠償金。

另一方面,法庭亦可根據求情因素降低民事賠償金額,例如(一)被告人是否有意圖地發佈相關影像;(二)被告人有沒有承認誹謗責任;(三)被告人是否已經道歉。若被告人有作出以上行為,則可考慮以這三項理由去減低賠償金額。

總括而言,任何人若犯下任何「起底」行為,即在未經同意下發佈他人的個人資料,可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責任。法庭一般會考慮各種因素而決定會否判決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停止發佈並需要刪除原告人的性私密影像,向原告人公開道歉,並會視乎情況頒發相應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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