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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的簡介及分析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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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虐兒個案時有所聞,立法會於本年7月11日三讀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並已於同月19日刊憲。條例生效前有18個月的準備期,即條文將於202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本文將簡介條例的重點內容及分析有關法例的要求。

1. 法例要求何時應作出舉報

當以專業人士身分工作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面對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

  • 專業人士的定義:如社工、臨床心理學家、教育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幼兒工作員或主管、部分教師、兒童院舍院長、醫生、護士等
  • 兒童的定義:未年滿 18 歲的人
  • 嚴重傷害的定義:
    • 任何危及兒童的生命的傷害,或傷害危及其健康而急需醫治,如燒傷、任何骨折、失去視力、聽力或肢體、內臟損傷、知覺受損、肌肉損傷或大量出血;
    • 危及兒童心理健康或發展的傷害,包括精神錯亂,以及長期心理創傷(不包括日常生活的情緒反應);
    • 任何由脅迫或誘使兒童進行的性行為;或
    • 疏忽照顧而危及兒童生命或健康的傷害,如沒有為兒童提供生命必需品,或容許該兒童接觸或服用任何危險藥物或物質的環境。

2. 無須舉報的情況

如專業人士相信

  • 真誠而合理相信對兒童的嚴重傷害不是因照顧者疏忽導致;
  • 真誠而合理相信嚴重傷害純粹由兒童自己造成、或者純粹由其他兒童造成(性的行為除外);
  • 自己就相同傷害或風險早前已作出舉報;或
  • 真誠而合理相信已有專業人員已舉報

便無須作出舉報。

3. 主要免責辯護

  • 有合理辯解不作舉報,如當時認為屬不需舉報的情況;
  • 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及
  • 已在延誤其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

4. 強制舉報者指南

根據法例,政府會擬備實務指南,協助他們識別目標個案,以便及早識別、舉報和介入,同時減少濫報的情況,當中會羅列在不同情境下是否必須作出舉報的考慮因素,以協助指明專業人員掌握保護兒童的原則和識別按其法定責任須予舉報的個案。違反有關指南不等同違反法例或招致責任。不過,有關指引是證據的一部分,而控方可依賴違反有關指南作為違反條例的證據。

5. 條例下的三類罪行

罪行刑罰
沒有根據舉報規定作出舉報簡易程序:可處最高第五級罰款($50,000)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最高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第9(2)條:「禁止阻止或阻礙舉報作出」:有人阻止或阻礙任何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
第11條:「禁止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有人披露舉報者的身分或能推論身分的有關資料

6. 舉報方法

方法細節
舉報須向社署及警署作出
任何舉報,須載有足夠識辨有關兒童的資料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面對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的理由作出舉報的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舉報須以當局要求的方式作出

7. 評論

首先,條例的用詞並不限於兒童是服務使用者時,專業人士才需作出舉報。只要有有合理理由懷疑有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專業人士便應要舉報,例如在精神健康領域工作的社工,如果發現成年服務使用者所照顧的小朋友疏忽照顧而危及兒童生命或健康的傷害,即使小朋友不是其服務使用者,也是有責任作出舉報的。

另外,法例的要求是當專業人士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面對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便需舉報。專業人士不應等到有明確證據證明兒童已遭受嚴重傷害,才作出舉報,例如如果有社工得知兒童被近親誘使進行性行為,他不應等待兒童進行有關性行為後,才作出舉報,因為該兒童當時已面對實際風險。

如果專業人士要引用免責辯護或不屬須舉報的情況為由不作舉報,專業人士不但要主觀地相信有關理由屬實(即真誠),也要在客觀上具說服力,即其他合理的人看到同樣的情況也會相信屬不需舉報的情況。例如當兒童多次有身體大面積瘀傷的情況,而兒童指稱跌倒而引致,卻未能合符邏輯的解釋,或成因有可疑,專業人士須謹慎判斷是否已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嚴重傷害。同時,條例下也要求專業人士以小朋友利益延誤舉報時,作出合適措拖保護兒童利益,例如以確保被疏忽照顧的兒童已由其他人照顧。由於免責辯護是要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即使認為屬不需舉報或免責辯護的情況,專業人士亦應考慮小心查問有關情況,考慮並作出紀錄。

如果專業人士有疑問,便應考慮參考強制舉報者指南。目前社署提供的草擬指南中,就嚴重傷害有舉報決策流程圖,能更有效地協助專業人士考慮情境是否屬於須舉報的情況,也有範例解釋。參考了舉報決策流程圖,也為日後專業人士解釋為何認為屬不需舉報或免責辯護的情況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最後,正如上文提及,條例也為舉報者提供保障,包括將阻止專業人士作出舉報及披露其身分的資料列為刑事罪行,所以如果同工面對有人阻止舉報或披露他已作舉報時,可以向有關當局申訴。

筆者是執業律師及註冊社工,現時從事違法者服務的工作。

莊業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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