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煙

從私煙案到簽保守行為:真實案例解析刑事程序與另類處理


在刑事法律世界裡,一時的疏忽有時會演變成嚴重的後果。這個真實案例不僅牽涉到「私煙」、協商與「簽守行為」,還牽扯到一個看似遙遠卻至關重要的程序選項—「不提證據起訴(Offer No Evidence)」。透過本行律師的協助,當事人最終得以安然度過難關,免留案底。以下是她的故事:


案件始末:年輕會計師助理的「一念之差」

林小姐,26 歲,從小品學兼優,平時熱心公益。畢業後順利進入四大會計師樓,為了成為專業會計師,每天在繁忙的審計工作之餘,也要應付各種考試。某天,她在街頭看到「特價香煙」的廣告紙條,於是為了孝敬吸煙的爺爺,一口氣買了 10 條(共 240 支)「紅雙喜」香煙。孰料,好心卻惹來刑事麻煩。

某次家中爭執惹來警方到場調查,叔叔竟告知警察這批「私煙」是林小姐購入的。她坦承一切,最終被控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處理未完稅香煙。一旦罪成,除罰款外,還可能面臨監禁及留下刑事紀錄。


專業協助:評估、協商和尋求「不提證據起訴」的可能性

林小姐意識到情況嚴重,懼怕案底影響她將來註冊成為專業會計師,於是立即尋求我們的法律服務。在詳盡了解案情後,我們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的原則,提出以下策略:

  1. 與檢控方溝通案情
    說明林小姐只是因「孝敬爺爺」而購買私煙,沒有惡意走私、分銷或販賣的意圖;加上她是初犯,並無任何前科或不良紀錄。
  2. 嘗試「不提證據起訴(No evidence offered)」
    假如檢控方同意不提交證據、撤銷起訴,案件就能在法庭上結束,當事人便不用再面臨判刑或案底的風險。雖然此程序並非適用所有案件,但若能證明「繼續檢控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又或證據基礎薄弱,確有可能獲得接納。
  3. 協商
    若「不提證據起訴」未被接納,則考慮與檢控方進行協商,爭取以較寬鬆的方式處理案情,例如「簽守行為(Bind over order)」,讓林小姐在遵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最終不會留下案底。

「簽守行為」:給初犯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過多次與檢控方的溝通和書面陳情,律政司最終同意酌情處理此案。林小姐得以透過簽署一份「簽守行為(Bind over order)」協議,並在指定期限內不再違法或觸犯條件,作為交換,控方不再繼續舉證或追究。簡言之:

  • 什麼是「簽守行為」?
    這是一種法庭對輕微案件常用的處置方式。被告人若同意「簽守」,承諾一個保證額,在一定期間內保持行為良好和守法。若期間內再犯事,需要交出承諾的保證金,新干犯的事項會另外處理。但無論如何,得到「簽守行為」的事件,不會為被告人留下刑事紀錄。
  • 「不提證據起訴」與「簽守行為」的關係
    有時候,檢控方會同意在法庭同意當事人簽守之後,「不提證據起訴」。對被告而言,這是避免刑事定罪與案底的重要途徑;但前提是必須有充分理由,並非所有案件都可適用。

結果與啟示:拯救林小姐的職業生涯

林小姐最後既沒被判罰款或監禁,也沒有案底,對她來說是莫大的安慰。要註冊成為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多數公會都會要求申請者披露是否曾有刑事紀錄。如果當時不能成功爭取到「不提證據起訴」或「簽守行為」,她很可能失去成為專業會計師的機會。

本行的建議:

  1. 購買「私煙」的風險:來路不明、未完稅的香煙屬違法貨品,一旦被查獲,就會引發「刑事」風險。
  2. 及早尋求法律意見:在面臨檢控時,如何與律政司溝通以及協商,都是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
  3. 「簽守行為」與「不提證據起訴」的重要性:這兩項處理方式並非保證,但若案情輕微、被告人並無重大違法意圖,的確有機會為初犯者留住前途。

結語:保護自己,莫讓一時疏忽成一生陰影。

如同林小姐的案例,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輕微或者一時錯失的「刑事」指控,記得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

我們的團隊擁有豐富經驗,能為您:

✅ 解釋每個法律程序、評估協商的可能性
✅ 評估協商的可能性
✅ 爭取「不提證據起訴」或「簽守行為」的可行性

相信透過正確的法律策略,能最大程度地保護您的權益,為您爭取一個不受案底束縛的未來。


如有需要,歡迎隨時聯繫我們,讓專業陪您一同度過難關,守護您的前途和夢想。

撰文:魏荃蒂律師
查詢:魏荃蒂律師林正文律師莊業豐律師羅潔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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